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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_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免费下载

zmhk 2024-06-03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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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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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规章制度是什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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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这一制度与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五项规定》中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各自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

       《五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企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设置不脱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厂长、经理是法人代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明确规定:企业领导(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或总的责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1978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一个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首先要追查厂长的责任,不能姑息迁就。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采取的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常常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就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车间相互配合,因此,没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这些措施就难于实现。

       实践证明,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个行政部门、采区、车间、班组(工段)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体现出来的。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各类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无机可乘,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实行中、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并与奖惩制度紧密结合,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种做法是将生产安全所要达到的目标事先制定,并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各班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达到以这个目标,在奖金或其他方面要给予奖励;若完不成目标,要扣罚奖金或给予其他处罚。在实行时,通常考虑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即,权力大,所应承担的责任就重,因此在奖惩方面也要重奖、重罚,就象国务院领导所讲的那样做到有权就要负责,责权统一。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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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让培训能顺利进行,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检查工程师,各项目队设专职安全员,各工区设兼职安全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附1: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②认真实施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目标、规划及规定。

       ③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④督促项目的各项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⑤积极支持安全专职人员的工作。

       ⑥主持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案。

       ⑦定期对职工(含劳务工、分包队工人),尤其是特殊工种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

       ⑧改善作业环境,注意劳逸结合,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⑨对选用的劳务工、分包队要检查资质情况及安全素质情况,把好人员进场关。

       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②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必要时强制停工整顿。

       ③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安装的电器、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检查验收。

       ④发生事故时作好应急处理,保护好现场,迅速上报并参加调查处理。

       ⑤认真执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方针和措施。

       3.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技术工作负责。

       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③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可操作性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④负责项目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⑤参加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4.项目安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制订控制安全生产的措施及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②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检查。

       ③组织该工程项目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④负责本项目的安全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建立该项目各类安全台帐、记录等。

       ⑤参加工程设计图纸的会审。

       ⑥及时上报该工程项目安全月、季、年报表。

       5.项目施工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定。

       ②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建立文明施工秩序。

       ③参加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6.项目机械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及时维修机械设备,防止野蛮使用,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②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开展评比竞赛活动。

       ③贯彻执行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检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④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组织班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②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③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组织好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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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规章制度是什么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生产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生产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三、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五、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所有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六、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七、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八、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九、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一、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三、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

       五、 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六、 安全检查制度

       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九、 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十、 卫生保洁制度

       十一、 消防防火责任制

       十二、 班组安全活动制

       十三、 不扰民措施

       十四、 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十五、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十六、 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十七、 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十八、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九、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一、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三、 管理内容与要求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意义和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缩短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制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用少量的人力、财力取得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最佳的经济效果。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深度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结构特点和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和建筑群体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小型项目和一般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大面积加固工程、重要的扩建、改建工程,应视工程繁简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业设备安装和机械化施工,应单独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较大规模的拆除工程,疑难结构的拆除分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地安排施工。

       (2) 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3)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4)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全年连续施工。

       (5)尽量利用正式工程、现场、原有建筑物、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工程量。

        (6)按实际条件,作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节约能源。

        (7)精心地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力争不占、少占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和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放和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六份,工程部、质安部、材料设备部、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各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者,在安排检查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活动时,必须严格按设计部署执行。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为了防止工伤、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1、参加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所编、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技术责任,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逐级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经审定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部门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部质安部备案。工程部不得下达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生产计划或工程项目。

       2、各项目部应在每年十一月份向公司质安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公司质安部负责汇总。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编制 ,要有针对性,能真正起到指导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承包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由项目经理负责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报质安部备案。

       5、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由公司工程部编制,由技术负责人审定,公司经理批准,由质安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职责:

       第一条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

       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编辑本段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八、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因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开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有关技术、安全部门批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工程开工时,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向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3、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工地项目经理要组织施工员向实际操作的班组成员将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作详细讲解,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班组。

        4、施工员根据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实施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责任人落实到班组、个人、履行签字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者,不得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私自变更,如由合理的建议,应书面报总工程师批准,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贯彻执行。

       6、安全职能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的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档卡。

        2、项目部必须同各作业班组长和职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3、每天上班前,各作业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强调当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检查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观察和了解职工当天的情绪和心理状态。

        4、对施工机械、机具,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必须进行二查:一查其安装是否正确,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护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检修后运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别是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机械,必须在班前进行检修、检查其安全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机维修,修好试机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凡是不具备上岗作业条件者,一 律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部班前安全活动必须有书面记录,由项目安全员签字确认,企业安全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 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好了,今天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